女兒體重超標,母親陳女士與上海某知名“瘦身公司”簽訂了“瘦身協(xié)議”,希望能還女兒靚麗的身材。2個月花去3萬元后,減肥效果卻并不理想。為此,陳女士起訴“瘦身公司”,要求其退還約定款項4500元及多收的款項1.2萬元。
近日,靜安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由“瘦身公司”退還陳女士療程費用4500元及飲品費3500元。
訴稱公司誤導做療程
2008年8月12日,陳女士與“瘦身公司”簽訂《修身堂減肥協(xié)議書》。雙方約定由“瘦身公司”為陳女士之女張宇(化名)做減肥療程,共20次每次900元,可減輕體重20-25斤,總價為1.8萬元;雙方還約定了飲食方面的禁止條款。當日,陳女士向“瘦身公司”付款1萬元。
次日,“瘦身公司”稱張宇下肢有水腫,要求其加做名為“五行”的養(yǎng)身療程,費用為1.2萬元;其中做“五行”療程計13次,費用為4980元,其余錢款為調理品費用。張宇同意后向“瘦身公司”支付2萬元(含上次應付費用8000元)。
而在張宇做完15次減肥療程及13次“五行”療程后,陳女士認為減肥效果不理想,于同年10月21日與“瘦身公司”作交涉,“瘦身公司”同意退還剩余5次減肥療程費用4500元,并出具了欠條。
2008年11月下旬,陳女士起訴到法院稱,女兒減肥效果與當初合同約定標準相差甚遠,特別是“瘦身公司”誤導女兒做“五行”養(yǎng)身療程,多收了1.2萬元,要求“瘦身公司”退還約定的4500元及“五行”療程的款項1.2萬元。
法庭上,“瘦身公司”辯稱,替張宇策劃了瘦身及養(yǎng)身方案,前者費用為1.8萬元,后者費用為1.2萬元,這些都是經(jīng)過雙方協(xié)商認可的,但張宇卻未按時來公司做減肥療程,身體體重又出現(xiàn)反彈。“瘦身公司”同意退還未完成的款項4500元,但“五行”療程已結束,故不同意退還1.2萬元。
原告中途調整訴請
審理中,法院查明“瘦身公司”曾將多種保健飲品給張宇服用。對此,陳女士認為,“瘦身公司”不具備出售上述飲品的資質,且飲品也沒有許可證,“瘦身公司”明顯存在欺詐。據(jù)此陳女士又調整了訴請,要求“瘦身公司”退還4500元及一半的藥品費用3500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雙方協(xié)商由“瘦身公司”退還未進行的療程費用4500元,法院尊重其意愿。此外,雖然張宇做完了“五行”療程且服用完保健飲品,其提出的要求瘦身公司返還一半飲品費用的訴請合情合理,法院予以準許。(來源:新浪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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